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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品 海残字[2009] 17 号

  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品

  海残字[2009] 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区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权力,解决他们在康复过程中的特殊困难,建立精神残疾人康复的长效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北京市精神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57号)、《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 内容及报销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补助的对象是指具有海淀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精神残疾人。

  第三条 补助内容是指定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开具的精神类药品。

  第四条 本办法中精神类门诊药品的报销范围

  1、抗精神病药:盐酸氯丙嗪片、奋乃静片、氟哌啶醇片、舒必利片、氯氮平片、利培酮片(仅限卓菲、卓夫)、盐酸硫必利片、五氟利多片、癸氟奋乃静注射夜、哈力多。

  2、情感稳定剂:碳酸锂片、卡马西平片、丙戊酸钠片。

  3、抗抑郁药:盐酸阿米替林片、盐酸多赛平片、盐酸氯米帕明片。

  4、抗焦虑药:硝西泮片、氯硝西泮片、地西泮片、艾司唑仑片、阿普唑仑片、劳拉西泮片。

  5、其他:苯妥因钠片、盐酸苯海索片、盐酸异丙嗪片、苯巴比妥片、维生素B4片、鲨肝醇片、葡醛内酯片、联苯双酯滴丸、盐酸普萘洛尔片、果导片。

  每年131日前公布本年度精神类药品名称。精神残疾人服用规定药品范围以外的费用,原则上由残疾人自行负担,特殊情况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享受海淀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服药对象,自费部分每人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补助;特殊需要服用利培酮片的患者,应由地段精神医生签署意见后报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审批,按实际发生费用情况予以报销。

  第六条 未享受海淀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服药对象,自费部分每人每年最高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助。

  第七条 特殊情况:因病情需要,必须服用本办法公布的药品以外的精神类药品,地段医生上报指定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由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业务主管领导签字后,凭购药原始发票,每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涉及的补助政策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请 审核 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申请

  精神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本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分别领取和填写《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补助申请审核表》,由地段医生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初审(附件1)并分别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精神残疾人的户口本、残疾人证、低保证(或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街道、乡镇残联审核后返还本人)。

  二、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康复卡、康复服务档案、申请表各一张)

  三、本辖区内精防医生的用药通知单复印件。

  第九条 受理及审核

  街道、乡(镇)残联为本补助办法的申请受理部门。街道、乡(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审核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第十条 审批程序

  区残联作为申请免费服药补助的审批部门。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街道、乡(镇)残联上报材料的审批;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名单报送到相关精神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章 发放 结算

  第十一条 发放

  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在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药品发放通道,将药品发放给精神残疾人。

  第十二条 结算

  经审批接受限额免费服药的精神残疾人,区残联每年为其发放免费服药康复卡、建立康复服务档案。精神残疾人凭卡到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药品,超出补助限额部分由残疾人个人负担。根据康复卡、康复服务档案记录的用药金额,区残联每半年与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药费结算。结算时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缴费票据原件及残联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精神残疾人到核定的免费用药机构以外的其它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精神类药品费用,应持地段精防医生开具的转诊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开具的药品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销范围),予以报销。

  每半年区残联与核定的精神卫生机构共同审核一次。地段精神医生通知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在指定时间内,提交门诊收费票据及药方。精防医生依据康复服务档案记载的用药量,核算出报销金额。区残联按规定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每年121日至下一年度1130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六章 机构认定 管理

  第十五条 精神残疾人免费用药机构的认定

  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用药机构的认定,由区卫生局、

  区公共委、区药监分局、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共同认定。本着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经上述单位共同评估后向全区公布。

  第十六条 区药监分局负责对规定使用范围药品的购进验收、储存、保管进行监督检查和药品质量的抽查;区卫生局、公共委、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对精神卫生服务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且对精神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精神残疾人用药处方、用药范围、用药剂量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管理

  区精神卫生服务机构与区残联共同建立精神残疾人个人信息网络管理系统。精防医生填写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档案。区残联保存《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免费服用精神类药补助申请审批表》。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精神残疾人的用药,由指定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地段精防医生负责发放到精神残疾人手中。

  第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对象,须由精神残疾人或精神残疾人监护人自愿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申请(户口地址与注册残疾人证地址不在同一地区的,须由残疾人或残疾人监护人办理残疾人证转移手续),填报相应报表及提供所需材料,分别由所在地段精防医生、街道、乡(镇)民政科认定,报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

  第八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免费服药补助资金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要加强依法行政,在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项工作中要认真负责,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发生康复卡遗失、损坏等情况,需要补办的,监护人凭地段精防医生出具的证明到区残联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公共委、区药监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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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公共服务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五月十日

  背景

  我区有精神残疾人 3914名,大量的精神残疾人特别是特困和农村地区的精神残疾人存在着服药困难。随着我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精神残疾人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变革,竞争压力的增大,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精神残疾人呈上升趋势,国家对精神残疾人的重视程度逐年增加。

  为了使海淀区精神残疾人得到更好的康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依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保障精神残疾人的基本服药。据统计,每人每月平均不超过100-150元的药费(因病情而定),全年我区精神残疾人共支付药费约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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