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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7号

  海淀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69号)及《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本人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为残疾人本人),并取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形式。

  残疾人个体就业是指:为解决就业问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家庭旅游业并取得合法收入的就业形式。

  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或在区、街道、乡(镇)、社区统一安排下从事自行车修理、再生资源回收、便民理发、果蔬零售等社区服务工作,以及没有固定工作单位、岗位不固定、时间不固定,能够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就业形式。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扶持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区户籍(外地来京就读在校学生除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或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后,实现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或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或将档案存于区职介部门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以及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在2010年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按照京残发[2010]69号文件规定自愿继续缴费的城镇参保残疾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扶持的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或灵活就业残疾人须是:非农业户籍和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农村劳动力残疾人须在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了失业登记或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失业期间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正常经营3个月(实现灵活就业的不办理营业执照,但须就业30日)以上、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农村户籍的残疾人须办理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并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明》)。非农业户籍和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农村劳动力残疾人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介中心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未享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扶持的残疾人。

 

  第三章  资金扶持标准

  第五条  对于符合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扶持条件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 

  (一)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根据实际资金投入量,按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创业扶持;对租赁场地经营的,根据年度租赁场地费实际情况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含农村民俗旅游经营)实现就业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根据实际资金投入量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扶持;对租赁场地经营的,根据年度租赁场地费实际情况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场地租赁费扶持。

  (三)对在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农村从事种植、养殖业以及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扶持。

  以上扶持标准均为一次性扶持。具体扶持资金额度,根据残疾人个人投入情况及有关票据进行确定,扶持实物的计入扶持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的本区非农业户籍和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个体就业、灵活就业或将档案存于区职介部门、由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非农业户籍符合《关于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残疾人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给予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69号)文件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保险费的残疾人,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缴费补贴:

  (一)继续缴费补贴

  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未达到社会保险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根据京残发〔2010〕69号文件规定符合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残疾人,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继续享受缴费补贴。

  (二)一次性补缴

  1、参保残疾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或继续缴费后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时,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参保残疾人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纳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 费年限均未达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到月),按照京残发〔2007〕6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第五章  申请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第八条  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一次性扶持资金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海淀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残疾人一次性扶持资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

  2、含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3、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首页和本人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实现自主创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实现个体就业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集贸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证明;实现灵活就业的提供由社区出具的从事个体经营、便民服务的证明或乡(镇)农经站出具的种植、养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非农业户籍的,出具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农业户籍的,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保所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

  6、投入就业项目的资产票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和租赁场地票据(无票据的提供产权人租房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以上涉及原件由街道、乡镇残联初审后退还申请人)。

  (二)街道、乡(镇)残联在接到由社区、居(村)委会上交的残疾人扶持申请材料之后,及时进行初审,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对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协调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对其申领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场地租赁扶持情况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三)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残疾人扶持申请材料后,及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并及时向审批合格的残疾人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拨付扶持资金。

  第九条  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程序

  (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残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符合本办法自主创业、个体就业、灵活就业以及将档案存于职介部门自己筹资缴纳社会保险的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残疾人证、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海淀区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2)。

  2、本区农业户口自主创业、个体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免费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申请程序按照《海淀

  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29号)执行。

  3、符合本办法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社会保险费(计算到月)的城镇残疾人,须提供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残疾人证、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或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凭证

  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市海淀区城镇参保残疾人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3)。

  (二)各街道、乡(镇)残联及时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残联审批。

  (三)区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并及时将补贴资金下拨街道、乡(镇)残联。

  (四)街道、乡(镇)残联收到下拨资金后,及时发放给残疾人。

  (五)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45号)等文件规定的城镇失业残疾人,可以首先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但享受人保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的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章  资金及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扶持资金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预算资金出现不足,在下半年预算调整时增加。区残联在资金申请拨付及使用中,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街道、乡(镇)残联为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扶持资金的审批、审核部门。负责审核、审批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擅自扩大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造成扶持资金、补贴资金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残联和街道、乡(镇)残联通过行政或法律措施共同负责追回损失的资金,并上缴同级财政。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二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已实现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它形式就业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条件的(符合京残发〔2010〕69 号规定条件的除外);

  (四)死亡的;

  (五)户口转至外区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七)已申请享受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的;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十三条  区、街道、乡(镇)残联及区人保部门要加强对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和就业服务工作。要把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纳入本部门推介创业项目、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跟踪服务工作中。对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残疾人,指导帮助其开展税收减免、证照登记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项服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海残工委〔2008〕10号(海残字〔2008〕2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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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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