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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海残字〔2011〕31号

  关于调整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通知

 海残字〔2011〕31号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现将《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8号)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一)调整为:经申请批准在社区实现就业的智力、稳定期精神残疾人就业补贴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按本市当年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2.5%给予就业补贴。

  (二)1、调整为:非农业户口残疾人和城市化建设地区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的农村劳动力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参照《关于印发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7〕62号)文件标准执行。农业户口残疾人按照《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11〕29号),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9月1日发布的《海淀区智力精神残疾人社区就业补贴及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6号)依照本通知修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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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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