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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9号

  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

  海残字〔2011〕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本区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京政发〔2010〕38号)、《关于对本市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的通知》(京残发〔2009〕99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卫生局关于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办发〔2009〕81号)及《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13号),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区户籍(不包括外地来京就读的在校学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无工作、已申请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海淀籍残疾学生,以及非在校残疾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海淀籍残疾少年儿童,以及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海淀籍残疾学生和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的海淀籍残疾学生),持有居住地址属于海淀区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残疾子女(以下简称“残疾学生儿童”);

  (二)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海淀籍城镇无业残疾人(以下简称“城镇无业残疾人”)。

  (三)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海淀籍城镇残疾人(以下简称“城镇老年残疾人”);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无业残疾人。

  对以上人员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1、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农业户籍的无业残疾人、中学毕业后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尚未参加工作的残疾人及父母为农业户籍而本人为非农业户籍的新生残疾儿童在参加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按照全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签约,在乡(镇)、社区及村[居]委会工作的本区农业户籍残疾人专职委员及协管员,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中,按照全区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1、本行政区域内农业、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无业残疾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按照全区最低缴费标准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签约,在乡(镇)、社区及村(居)委会工作的本区农业户籍残疾人专职委员及协管员,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按照全区最低缴费标准对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给予100%补助。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

  第四条  申请程序

  一、符合《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参保条件及本办法补助条件的本区残疾人,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持《户口簿》、《残疾人证》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下一个保险年度的参保手续。重度残疾人免缴医疗保险费,非重度残疾人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后,同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申请补助备案手续。

  二、符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条件及本办法补助条件的本区户籍残疾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持《户口簿》、《残疾人证》到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残疾人办理完成参保手续后,同时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申请补助备案手续。

  三、符合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及本办法补助条件的无业残疾人,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专用存折》及《审核证》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资格审批之后,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10日持《户口簿》、《专用存折》及《审核证》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完成参保手续后,到街道、乡(镇)残联办理申请补助备案手续。(审核证个人信息填写后,余下部分只填写补贴比例100%,不填写补贴金额。)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乡(镇)残联根据残疾人的申请,在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参保项目规定的申请时间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残联上报统计表(附件1-3)。

  二、区残联根据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统计表,协调区人保局查证申请当年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对无业残疾人逐一登录残保金审核信息网查证就业情况。对经查证在申请当年的上一年度在单位就业或申请当年存在缴费记录的,通知残疾人所在街道、乡(镇)残联复核就业及参保情况。

  三、区残联对经查证确认无业及无缴费记录的残疾人,由区残联统一汇总备案留存,并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下拨方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纳入区残联年度部门预算,从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区残联每年根据各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人数核定补助资金并下拨。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区残联下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后,协调社保所为相关人员办理保险补助手续。

 

  第五章  其它

  第七条  残疾人按本办法规定享受补助后,相应保险的保障待遇按参保项目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具有本区户籍的残疾人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各类用人单位聘用的,由各类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助。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的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残联、区财政局、区人保局、区卫生局及区农委要加强协调,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街道、乡(镇)残联在实施中要加强宣传、及时反馈信息,从而保障残疾人参保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 1月1日起执行。原《海淀区无业残疾人参加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海残字〔2008〕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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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财政局  

     北京市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

    北京市海淀区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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